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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强化和依法规范中小学编制管理。自治区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各盟市、旗县要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要严格编制管理,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教职工人数,政府部门和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中小学编制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进口关。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试办法和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规划方案,负责全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面向教育系统和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要优先录用师范院校毕业生到义务教育学校任教。
  (二十四)依法落实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工资评定、调配交流、培养培训和奖惩等管理职能由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要积极推行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制为核心的中小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到2003年底基本完成全区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改革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和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培训、考核、评审机制。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允许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岗位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由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要打破在教师使用上的单位所有制和地区所有制界限,经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试行中小学教师在学校间轮换制度和地区间的交流制度。要加强农村牧区和薄弱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城市的骨干教师到农村牧区支教,到薄弱学校任教。
  要结合农村牧区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清理整顿教师队伍。坚持先清理后分流的原则,辞退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清理代课人员,精简、压缩非教学人员,提高生师比。精简下来的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培训提高、校内转岗、校内待聘、跨地区跨学校调剂、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予以分流和安置。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旗县人民政府要统筹领导,协调做好精简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
  (二十五)改革、完善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中小学校长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和评估。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淡化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继续坚持和完善校长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十五”期间,要对全区中小学校长普遍轮训一次,以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学校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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