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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切实加强教研、科研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教研、科研机构要结合新课程实验和推广,每年确定一批重点教研、科研课题。各级教研、科研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改革方面,每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时间深入基层直接指导教学改革,实验推广新课程教材和先进的教学方法。广大中小学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实验和教育科研,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教学改革优秀成果的奖励和推广活动。
  (十六)大力加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要把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予以重视和加强。要进一步加大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师资的培养、培训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育、卫生、艺术教育专项经费,加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下大力气改变农村牧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薄弱的状况,到2005年,基本配齐乡镇苏木以上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师资和设施,开齐开足所规定的课程。
  (十七)以加强学生用书管理为突破口,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中小学用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订购目录以外的出版物和辅助材料。自治区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教材编写、核准、审定和出版、发行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教材建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要转变经营思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要本着“保证质量、课前到书、公平竞争、降低成本”的原则,降低教材的价格。
  (十八)积极推进考试评价和招生选拔制度的改革。建立评价内容多元化、评价方式多样化、着眼于促进学生发展和教师提高并有效改进教学实践的评价体系。要深化考试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取消小学升学考试,实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入学。小学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中学部分考试内容和部分学科实行开卷考试,注重考查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各级党政领导不得给学校下达升学任务,不得以升学率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
  逐步扩大高中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学校办出特色。普通高中特别是自治区示范性高中,实行统一招生与初中素质教育水平挂钩,“统招”与“分招”相结合的办法。要改革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从2001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学生开始,自治区会考下放到盟市,并逐步过渡到由学校自行组织毕业考试。在国家宏观指导下,积极探索高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高校考试、招生对推进素质教育的导向作用。
  (十九)在重视和抓好常规实验教学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普及信息技术教育。要加快现代教育技术基础建设,到2005年,力争实现自治区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以地面宽带光缆为接入方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依托设在内蒙古大学的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内蒙古主节点,建设自治区现代远程教育一级网络中心,各盟市所在地城市分别建设二级网络中心和城域网。盟市所在地城市以及部分旗县城镇高中及以上各类学校,以光缆的方式,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加快实施中小学“校校通工程”,建设教育卫星接收系统,城镇初中、小学和农村牧区学校,凡未进入计算机网络的全部采用教育卫星接收系统。
  (二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规划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各地把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纳入中小学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常规管理。到2005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基本达到规定的要求,使普通话基本成为中小学的教学语言和城镇中小学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学校教学、公务和校园环境用字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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