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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要通过挖掘现有高中办学潜力,实行完全中学的高、初中分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等形式,扩大高中办学规模。同时,要加强普通高中的管理和指导,创建自治区级示范性高中30所,其中15所争创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到2005年,使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55%。要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的统筹规划,加大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力度,使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符合地区实际需要,保持合理比例,建立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相互沟通、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五)认真组织实施教育部《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1]4号),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推进幼儿教育的改革,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教育部门办园为骨干力量和示范模式,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多种形式办园的体制。
  二、确立以旗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旗县为主的体制。自治区根据国家确定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实行宏观指导和管理,制定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评估。根据国家确定的教学制度,课程设置和标准,制定自治区基本教学文件,规范教材建设和管理,审定地方统编教材。在安排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时,要保证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盟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保证旗县义务教育按计划实施。旗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要切实加强统筹领导,做到统筹规划、统筹经费、统筹管理,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并负责中小学校长、教师的管理,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苏木乡镇政府对组织实施义务教育负有直接责任,要按规定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继续发挥村嘎查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乡、村都要制定乡规民约,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制止辍学现象。
  (七)切实保证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确保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从2001年起,将农村牧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管理权限上收到旗县。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教职工编制标准,盟市、旗县进行校点布局调整,逐级逐校确定学校规模和教职工人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逐县审核,确定各旗县的教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旗县财政部门设立“工资资金”专户,按规定的工资数额,拨入学校在银行开设的帐户,由学校按本校分配制度进行分配。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旗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增加转移支付的方法予以解决。
  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教师工资发放监督、举报制度。对于不能保证教师工资发放或挪用、挤占教师工资资金的地方,一经查实,要停止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扣回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八)千方百计增加对农村牧区教育的投入。财政拨款是农村牧区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全区各级财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努力提高“两个比例”,做到“三个增长”。各级政府都要确保国家在农村牧区各个教育项目的配套资金。要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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