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2]25号 2002年3月2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是指导新世纪初我国基础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方针,进一步加快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
《决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基础教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积极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
(一)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遵循
《决定》确立的指导思想,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保证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确保基础教育地位的落实。
(二)“十五”期间,自治区要继续坚持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两基”达标与巩固提高并举并重。全区基本实现“两基”目标,“两基”达标旗县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同时,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得到改善,普及的质量和水平有明显提高。全区小学毕业生升学率稳定在96%以上,青壮年非文盲率稳定在96%以上,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65%以上。幼儿教育在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任务是:
1.占全区人口35%左右、未实现“两基”达标的旗县要认真实施好“国家贫困地区二期义务教育工程”强化政府行为,打好“两基”攻坚战,确保“两基”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其中,有20个旗县到2005年基本实现“两基”目标,剩余10个旗县到2010年全面完成“两基”达标任务。
2.占全区人口45%左右、已经实现“两基”达标的旗县(市区)特别是农村牧区旗县,重点抓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要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使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明显提高,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巩固提高批准。学前三年教育的普及率达到45%左右。
3.占全区人口20%左右的12个盟市所在地城市市区,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满足社会对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的需求。其中,7个直辖市在地城市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3-5年内,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优先普及蒙语授课高中阶段教育。
(三)“优先、重点”发展民族基础教育,努力办学“两主一公”民族中小学,确保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到2005年,全区大多数少数民族聚居旗县基本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争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民族教育发展项目,加大对边境旗市和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认真实施“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加强民族中小学“新三室”建设,集中办好100所自治区义务教育示范性民族中小学和10所示范性民族高中。大力发展民族幼儿教育。“两基”达标的牧区和半农半牧区旗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每个苏木乡镇办好一所民族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