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导和监督盟市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
第六条 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根据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面试、体检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所属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审批工作;
(四)承办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旗县(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所属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受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受托,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和苏木乡镇政府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报名、面试、体检和考核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用人部门应当配合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服务机构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录用考核具体考务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十条 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各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编制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符合编制限额、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和拟补充职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实有人数、当年增人计划数和拟录用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式;
(四)用人部门根据职位要求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是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自治区或者盟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