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12月4日第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2年2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中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含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下同)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对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报考者和退役军人应当予以照顾。
前款规定的少数民族报考者,在笔试、面试时,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录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审批盟市以下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三)统一组织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笔试工作;
(四)组织实施自治区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面试、体检和考核工作并负责录用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