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拨款的依据与程序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基本依照。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申办基本建设资金拨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立项和开工的有关文件;
(二)设计方案及概算的批准文本;
(三)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申请表及说明;
(四)年度资金用款计划;
(五)工程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及工程监理等部门的签署意见;
(六)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须提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资料;
(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实行直接支付:
(一)设计、监理单位凭相关合同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设计、监理单位。
(二)施工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进度审核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
(三)对安排前期费用的项目或300万元以下的补助性项目,项目单位凭相关的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设备款拨付,由建设单位凭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资料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设备供应单位。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拨付,由建设单位到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用款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凭监理单位签署的工作进度审核意见,经审核并加签意见后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划拨资金,不得占压应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资金。
第九条 办理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用款申请手续,统一由建设单位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办理。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