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3月1日 深府[2002]39号)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和监督管理。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本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上级拨入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依照本暂行办法对市本级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所有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财政性资金拨付;
(二)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三)在本级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编制过程中就财政性资金安排向计划部门提出意见;
(四)核查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五)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使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审核基本建设资金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申报和协调,协助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