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和审批
  区直单位直属企业向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区直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表,由地、市、县(区)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逐级进行汇总、初审、上报;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所有申报表和推荐意见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初选意见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的企业需补交以下材料:资产和效益情况(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资信情况(开户银行出具)、带动能力和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情况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出具)、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企业提供)。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重点龙头企业候选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颁发“广西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牌匾、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重点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
  (一)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第三个年份。监测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资格,收回牌匾、证书,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龙头企业要在监测年度将以下材料报送各地市或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企业情况统计表(企业填报)、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资信证明(开户银行提供)、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说明(县以上农经部门开具)、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提供)等。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所有材料和核查结果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厅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进行抽查,并提出监测报告。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报告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监测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除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划,通过适当方式专项用于扶持、奖励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将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制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