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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
 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4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业厅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精神,加快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所有申报企业都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不欠银行贷款利息。
  5.已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地市或区直重点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300个以上农户,农户在企业带动下年纯收入持续稳定增加。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
  3.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
  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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