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业厅
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4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自治区农业厅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桂政发[2002]14号)精神,加快发展一批规模较大、实力雄厚、竞争能力和带动能力强的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以推动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所有申报企业都应具备的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不欠银行贷款利息。
5.已开展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地市和区直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地市或区直重点龙头企业。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300个以上农户,农户在企业带动下年纯收入持续稳定增加。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
3.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三)农产品专业市场还应具备的条件。
年交易额3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