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3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1]25号)精神,规范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指我区农村的教育、卫生和乡村基层组织办公条件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地、市、县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专门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次性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厉行节约、量财办事、专款专用、确保效益。
二、资金来源
第五条 搞好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内在要求,各级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努力调整支出结构,调剂出资金,增加对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各地、市、县财政配套安排的专门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三)自治区各部门筹集的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四)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我区可用于基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五)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