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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通知

  三、按照市场规划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能用行政的办法由政府包办代替,而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在市场中加以扶持和引导,这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实践证明,按照市场规则办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能顺利发展;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农业产业化经营就会走弯路。按照市场规则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关键要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按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设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要按企业化的要求,完善内部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实行股份制的龙头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合作制的龙头企业,则应按合制的要求切实办好。要立足于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资产重组,提倡和鼓励通过改制、兼并、重组来增强现有龙头企业的活力。
  (二)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向。坚持这个方向,龙头企业才能真正发展壮大,发挥应有作用。因此,要引导龙头企业建立健全产业化运行机制,通过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转约束机制来协调产业化经营内部生产、加工、销售各个环节的利益关系,规范各参与主体的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一是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要按订单或“合同”收购,合理定价,以质论价,不能压级压价,限收拒收。对“合同”订购的农产品要制定合理的保护价格,通过“合同”使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二是要让利于农民,反哺农业。要把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拿出一部分,返还给农民。这样,农民才能把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安排好农产品生产,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三是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产销“合同”、吸收农户入股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
  (三)充分尊重企业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企业和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让企业和农户唱主角,政府不能搞行政干预。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最重要的是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尊重其生产经营决策权。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和农户,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企业和农户。要把经营决策权真正交给他们,同时引入竞争机制,让他们在市场中得到发展。
  四、扩大开放,依靠科技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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