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它肩负着开拓市场、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因此,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明确其基本条件、组织形式和布局要求。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基本条件。龙头企业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是建立有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三是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并与农户建立了紧密的利益关系,包括投资合作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关系等;四是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其认定和监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另行制发。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制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的多种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可以是生产加工企业,也可以是中介组织和流通企业。无论何种类型、何种所有制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只要能够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就要鼓励其发展,一视同仁地给予扶持。
1.积极引导和支持个体生产、加工、运销专业大户和民营企业、经济能人等创办龙头企业,或以资金、技术参股,联合其他经济实体组建龙头企业。
2.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中涉农生产、流通企业,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延伸服务领域,改造为龙头企业。
3.涉农事业单位创办或者转制为龙头企业。凡有条件的各级农、林、牧、渔业等涉农行业的事业单位,可逐步改制成农科贸一体化的龙头企业,或创办龙头企业。
4.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社区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发挥其联系农户的组织优势,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等农业资源折价入股,通过多种融资形式兴办龙头企业。
5.部分行政管理部门转制为龙头企业。结合当前市(地)、县(市)、乡(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一些行政管理职能重叠的涉农部门,可转制为公司,创造条件创办龙头企业。鼓励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创办龙头企业。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布局要求。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必须从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防止盲目上项目、铺摊子,搞低水平重复建设。要根据《广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五”规划》和我区农业结构调整规划,结合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气候、区位、资源、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以具有自身特色的优势产品和主导产业为依托,重点培育和发展对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的布局,关键要有产业根据,不应局限于行政区域内部,而应按照各经济区的功能定位和资源特点进行合理引导。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明确本地龙头企业总体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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