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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桂政发[2002]1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顺利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和地市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自治区本级、地市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实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各级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议,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市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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