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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6.黄金矿业管理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8.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
  9.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10.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起草);
  11.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2.计划免疫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3.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14.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1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16.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17.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18.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起草);
  19.无线电管理办法(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起草);
  20.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起草);
  21.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22.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自治区计委负责起草)。
  四、继续进行清理,适时提出修订草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地方性法规。
  1.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清理);
  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负责清理);
  3.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清理);
  4.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
  5.森林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
  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清理);
  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治区残联、民政厅负责清理);
  8.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清理);
  9.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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