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黄金矿业管理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7.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8.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
9.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10.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自治区文化厅负责起草);
11.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2.计划免疫条例实施办法(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3.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14.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15.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16.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17.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18.信件和信件类物品寄递市场管理办法(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起草);
19.无线电管理办法(自治区信息产业局负责起草);
20.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起草);
21.实施《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22.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自治区计委负责起草)。
四、继续进行清理,适时提出修订草案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地方性法规。
1.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清理);
2.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负责清理);
3.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清理);
4.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
5.森林管理办法(自治区林业局负责清理);
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清理);
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自治区残联、民政厅负责清理);
8.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清理);
9.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农业厅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