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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
  1.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2.糖业管理条例(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起草);
  4.防震减灾条例(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起草);
  5.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6.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起草);
  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起草);
  8.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起草);
  9.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起草);
  11.职业病防治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2.中医发展条例(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
  13.印刷管理条例(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起草);
  14.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条例(自治区林业局负责起草);
  15.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起草);
  16.户外广告管理条例(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
  1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自治区工商局负责起草);
  18.标准化条例(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起草);
  19.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办法(广西军区负责起草);
  20.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起草);
  21.港口管理条例(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起草);
  22.邮政通信管理条例(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草案。
  1.乡村道路管理办法(自治区交通厅牵头组织公安厅、农机中心起草);
  2.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管理办法(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起草);
  3.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起草);
  4.消防设施管理办法(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起草);
  5.收容遣送管理办法(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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