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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02]12号)


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2年2月27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有起草任务的单位抓紧做好立法起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02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特别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需要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为立法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贯彻实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自治区立法条例,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讲求立法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立法工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为我区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
  一、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一)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议《法律援助条例(草案)》(自治区司法厅负责于3月底前起草送审)。
  (二)为了保障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繁荣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草案》(自治区乡镇企业局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
  (三)为了适应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新形势的需要,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护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提请审议《收据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于4月底前起草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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