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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
  对市场上销售的侵权盗版、买卖书号、一号多用、伪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产品,以及盗用出版单位名称和书号的地图产品,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营者以通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理;对地图审图号超过使用期限的,要责令重新办理地图审核手续;对生产假冒伪劣和粗制滥造的地图产品,要查封其生产基地,并追究委印(委制)人的责任;对市场上销售的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或假冒伪称出版单位、无地图审图号的地图,要依法扣缴,并给予处罚;对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地图产品,一律不得出版、销售或展示;对虽经审核批准,但未按审批批准样图生产的也要予以严肃处理;对非法经营地图产品的交易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加大对进出口地图产品的监管力度。
  省测绘局要会同省外经贸厅、海关等部门,加强对外加工贸易、引进和出口中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手续。对引进的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地图产品,凡涉及中国地图图形的,都必须按规定程序送审。外经贸部门在审批地图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时,要验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作相应的注明。海关要对进出口的图产品实施重点查验,对没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的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扣留,并移送省测绘局处理。对进出口中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地图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
  以测绘主管部门为主,工商、新闻出版、外经贸、海关等部门互相配合,按照《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地图产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96号)的要求,依法加强对地图产品编制、加工、印刷、出版、销售、展示、引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把关。要加强地图广告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地图广告经营资格,或者超越广告经营范围,利用地图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利用地图经营广告活动,维护地图广告经营秩序。
  (五)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和编制出版地图法律法规的教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图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活动,提高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站等现代手段,大力宣传树立国家版图意识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了解完整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树立国家版图意识作为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教学计划;教学地图和教学辅导地图读物,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测绘主管部门审核才能使用。各级法制、司法部门要把地图管理的法律、法规列入“四五”普法内容,加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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