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全省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发放、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清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发放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要及时纠正、吊销或注销。具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采矿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二、整顿乱采滥挖,治理矿山生态环境
要通过治理整顿,重点解决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乱采滥挖、重采轻治、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切实加强矿产开发管理。对金属、非金属老矿山,凡未做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要责令限期补做;到2002年年底仍未完成或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予关闭。对不按业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应当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着重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逐步形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各地要按照《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逐步推行露天矿山实施规范的台阶式开采和定期测绘露天开采现状图,地下矿山实施定期测绘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以及按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的制度。要按照《省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有效治理矿山生态环境。要加强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环境破坏区的治理工作,尤其是城市周边、风景旅游区、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等环境破坏区的整治工作,力争在“十五”期间使我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