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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2002年4月2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规章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立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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