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2002年4月2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
《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保证市人民政府规章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
《立法法》和
《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二章 立项
第五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立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