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为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创造良好环境,在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在省内创办企业的,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后勤服务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完善服务。
十二、接收海外留学人员的单位在编制、职称、工资额度受到限制时,可向省编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追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海外留学人员或有发明创造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十三、海外留学人员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回省工作,有工作单位、岗位及户口的,其子女申请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就读,由本人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入学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批准,并安排就学。海外留学人员子女参加中考时,可以照顾加分录取,加分数值不能低于5分。具有博士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其子女参加高考时,报省内院校,原则上可以照顾20分录取。具体办法参照《转发
教育部〈关于妥善解决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黑教委基[2000]33号)。
十四、来我省工作并定居的海外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到省人事厅办理有关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接收单位直接上报);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分配来我省工作,凭人事部开具的介绍信或教育部开具的《报道通知》,本人到人事部门办理接转行政关系等手续。来我省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及随迁配偶和子女,凭省人事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十五、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有关政策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的若干意见》(黑发[1999]21号)执行。资金使用上要重点向海外留学人员倾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人才需求及财力尽可能拨专款予以支持。
十六、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并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等条件优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省重大科技效益奖。。
十七、海外留学人员回省,确因工作需要,需购置免费税国产轿车,由省人事厅开具介绍信、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后由公安机关办理牌照。对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海外留学人员,公安机关优先办理换发驾驶证手续,暂时及有办理居留证的可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公安机关给予办理换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