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与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在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也可以在省内、国内外进行。
四、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专利、专业技术、科研成果等在省内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业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也可以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在省内投资。
五、海外留学人员可依托海外条件,帮助省内培养各类人才,可在省内从事考察、咨询工作,进行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六、海外留学人员可利用中介公司或以经纪人身份,为引进国外、省外资金、技术、成果、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国外、省外专家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开展为省内产品提供国际、国内市场,开拓产品,从事营销等中介服务。
七、要给予为我省服务的海外留学人员合理报酬。单位聘用留学人员,双方要根据能力、水平和业绩大小协商确定合理报酬。留学人员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
八、应聘来我省承担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开发的短期回省海外留学人员,由聘用单位提供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研究费用)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在聘用期内有重大贡献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外国专家标准发放,并给予奖励。聘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可带配偶。
九、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时带进的非职务、无权事纠纷的,具有国际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将我省产品打入国际市场,确有经济效益的,为我省利用外资、引进经济技术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和重大项目,受益单位要支付报酬,报酬数额由受益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协商确定,在受益单位税后留利中支付。
十、海外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在聘用或任职期间,享受与用人单位其他工作人员相应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待遇。家在国外的,可享受出国探亲假,由用人单位报销往返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