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黑办发〔2002〕9号)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3月18日
黑龙江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的若干意见
为充分开发海外留学人才资源,更好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桥梁纽带作用,鼓励他们以多种方式为我省服务,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人事部《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人发[200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完成学业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仍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人员,包括在国外的各类留学人员团体。
海外留学人员为我省服务是指海外留学人员或团体,以自己或团体的专业优势,通过兼职合作,或接受委托研究,或领办企业、讲学交流、咨询、考察、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海外留学人员可到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外企业驻我省办事机构等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名誉职务,也可担任我省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职务。有关部门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和人选条件,批准留学人员担任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导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或担任我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顾问或咨询专家。取得博士学位的可以在国外申请到省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具备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兼做博士生导师。
海外留学人员也可到党政机关任职,招聘为国家公务员的,可采取特殊招聘方式和招聘考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