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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订立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聘约的签订手续。专业技术职务聘约是聘用合同书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受聘员工的工资收入要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由合同双方商定。
  第二十五条 原工勤人员聘为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聘为工勤人员,合同期内其工资、津贴、职称等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员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受聘员工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员工在聘期内要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受聘员工的退休和退休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合同期限内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般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受聘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违法违纪的;
  (五)连续超过1个月或1年内累计超过两个月无故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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