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在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职数、岗位限额内进行。
第九条 被聘用的员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专业技能和相关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聘用员工,要遵照下列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制定并公布聘用工作方案,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公布聘用岗位、名额、条件和办法等;
(三)竞聘员工提出申请;
(四)进行政治考核、业务或文化考试及民意测验等;
(五)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拟聘用人选;
(六)公示拟聘用结果;
(七)签订聘用合同。
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可简化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涉密岗位聘用,在符合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聘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不能聘用与单位领导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行政副职和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职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首次聘用(包括转岗)员工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员工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经审核、鉴证后,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入本人档案。首次聘用的员工应报主管部门及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与职责;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