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办发[2002]7号)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2月28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推行并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国家部属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执行本办法。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事业单位专职党务工作者和专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聘用合同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它以岗位需要为前提,通过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确定单位与员工的聘用关系及合同双方应履行的责任、权利、义务和享受的待遇等。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推行聘用合同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岗位竞争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实施本办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应优先聘用本单位员工,被聘员工不受原身份的限制,自上而下逐级聘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个别岗位或空缺岗位可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