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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可根据国家规定,享受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等方面的权利,并享受有关各项福利待遇。对符合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四十七条 退休员工人数较多的事业单位,应建立退休员工管理机构,负责退休员工的管理服务工作;退休员工数较少,未建立退休管理服务机构的部门,应确定兼职人员负责退休员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及其员工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有关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人事部门审批退休手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其退休后的退休费、保留的津贴、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放和办理;异地安置的,可委托代管单位发放。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养老金。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员工,退休后应按本单位原医疗办法及待遇执行。

第九章 未聘员工托管

  第五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退休条件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实行未聘员工托管制度。托管制度是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受事业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集中代管事业单位中未聘员工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提供配套服务的社会化人事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身体不适等原因而未被聘用上岗的,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遇期间的待遇由本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五十三条 内部下岗待遇时间一般为1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至少提供一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度,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待遇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聘用单位可为其办理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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