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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十八、实行旅游土地、森林征用优惠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所占土地、森林,按项目(不是规划区)实际占用面积收缴土地出让金和森林资源补偿费。一次交纳有困难的,经土地部门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可分期交纳。旅游开发企业全额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在出让有效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入股联营,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旅游企业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按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宗地标定地价的30%补交出让金。政府所获土地出让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收益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应优先投入该旅游项目所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保护。建设高等级公路旁附属旅游服务设施(如公厕、小卖部等)用地的征地费按照公路用地征收标准征收。
  十九、放开旅游经营价格。要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调节市场需求。旅游区(点)、宾馆、餐饮、商店和文化娱乐场所,应根据季节变化、市场需求,实行浮动价格。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十、积极推动旅游企业转制。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曾造成的旅游产品福利型、接待型的状况,大力推动旅游经营市场化。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鼓励非国有经济和大的企业集团投资旅游业。按照《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旅游企业与政府部门脱钩后,产权按管理级次划归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其对具有资产、资源、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旅游企业进行合并重组,组建旅游行业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改革力度,支持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制,实现股权多元化。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发新的旅游项目。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它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旅游市场。
  二十一、加快省内干线公路、铁路的升级改造。继续坚持“景随路转,路为景开”的方针,建设和改善通往重点旅游区(点)的干线公路和铁路。配套建设公路沿线的服务区,完善休息、餐饮、购物、公厕等功能;规范旅游汽车服务,增加豪华旅游专线客车;增加旅游专列,扩大和完善铁路异地订票系统,提高旅游列车的服务质量;旅游区(点)的客运车站要完善服务设施,保持良好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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