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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十一、逐步完善城市现代旅游功能,积极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要按照国家旅游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检查标准》的有关规定,逐步改善城市的接待设施和条件,增强整体接待能力,不断提高旅游功能和服务水平。各级计划、旅游部门在安排中长期项目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综合平衡、优先安排旅游重点项目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对全省旅游基础设施、旅游重点项目的投入。
  十二、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旅游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把旅游发展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十五”期间,省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旅游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环保、供排水、电力、安全保障、卫生设施)、旅游宣传促销、项目库建设、培养旅游人才、自然和人文遗产的保护等。各地市、县(市、区),特别是重点旅游区所在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促销。
  十三、加强旅游业信贷扶持。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引导和支持旅游消费的相关措施,加大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有前途的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四、积极扶持旅游企业的发展。旅游企业享受国家税法及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旅游区(点)从事经营的滑雪、滑冰、登山、森林自行车、漂流、健身等旅游娱乐项目按旅游企业一般经营项目纳税标准缴纳营业税。
  十五、降低旅游收费标准,简化出入境旅游手续。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区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商企业实行同等价格。旅游度假区要推行“一票制”,简化收费手续。公安和旅游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出入境证照办理手续,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快通关速度,方便游客出入。收缴的各种费用,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予以公开。
  十六、鼓励旅游企业创汇、结汇。积极研究实施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创汇、结汇的奖励办法。
  十七、创造宽松的旅游业投资环境。继续实行“联合开发、开放开发、多元投入”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方针,在土地转让、森林资源补偿、所得税返还、车辆交通等方面,继续执行省政府已有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中外投资商和企业来我省按照规划开发旅游资源,开办旅游运输企业,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为旅游项目引进外资和省外资金的中介人,按照《黑龙江省引荐外资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对开发的大型滑雪旅游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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