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办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信函及电子邮件,将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两次答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投诉举报的三十天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在接到投诉举报的三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 本办受理的投诉举报,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对投诉举报人反映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存在的管理或服务方面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督促被投诉举报机构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二)对投诉举报人反映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步查证,认为情节明显轻微或证据不足,依法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督促被投诉举报机构或个人予以整改;认为基本事实存在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立案查处。
(三)对投诉人与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广州证管办仅对其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济纠纷问题在调查清楚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具体赔偿问题由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鼓励知情人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对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经查证属实的,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假借投诉举报名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打击同行,或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的,一经查实,本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