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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新建省级旅游度假区,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征得所在市、州(地区行署)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开办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手续。”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内经济组织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或兴办旅游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二款修改为:“外商投资旅行社,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章的特别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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