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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2)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一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适用本条例”;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后增加“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删去第二款。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投资者以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作价入股举办企业的,其技术股本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5%。”“当事人对技术股本所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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