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参股或者抵押。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参股或者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随之出让、转让、出租、参股或者抵押,但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八条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载明出让土地的用途、年限、出让金数额、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让方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5--10%的定金,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赔偿损失。
出让方未按合同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退回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在土地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内开发建设;由于自身原因逾期六个月不能开发建设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土地闲置超过一年的,依照《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土地使用权需交清全部出让金,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投入占总投资(不包括地价)20%以上的建设资金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出让合同和有关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抵押期间,原出让合同和有关登记文件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者的权利或义务,由出租人或者抵押人负责履行。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者出租须签订转让合同、抵押合同或者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和租赁合同,不得违反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