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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02修正)[失效]

  (四)外国承包工程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规划建设部门核准的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开发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国家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三)外国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该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六)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人员简历;
  外国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提交前款(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表、组织章程、董事会董事名单。
  第七条 国内企业在开发区内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本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五)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国内企业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三)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四)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在开发区投资开办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在开发区投资开办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到公安、税务、海关、商检等机关办理居留证、税务和进出口业务登记等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以及变更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性质时,应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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