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三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8日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增加“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开发区)”。
三、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原第一款中删去“劳动合同经过鉴证的,自鉴证之日起生效”。
四、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应当明确录用条件。需要设定试用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