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国有企业整体产权的,在作出出让决定前,应听取出让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的意见。
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整体产权的,应当经出让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出售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所得收入,优先用于安置职工或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制订。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协议出让。
第十九条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直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二十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证明;
(三)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整体出让产权的财务报告;
(六)出让产权的有效的资产评估合规性文件;
(七)产权交易机构明文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产权交易机构明文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价格可以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确定,也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
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出让50%以上产权的,出让底价由产权主体或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出让成交价可在评估值基础上浮动。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确定底价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出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