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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云川
                            2002年4月8日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推进信息网络化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维护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
  (二)编制和赋予组织机构代码;
  (三)指导协调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工作;
  (四)监督检查组织机构代码实施情况;
  (五)查处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二)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登记和备案的事业单位;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五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下列之一的文件(证件),向批准或者核准登记、备案机关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一)政党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成立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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