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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2002年4月22日

           吉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出版、印刷各种地方性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全国性地图、军用地图的编制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普通地图、专题地图以及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公开展示的非出版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用于各种地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和各种示意图。
  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图编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监督管理工作。
  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地图出版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中的专业内容审核工作。
  第五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六条 从事地图编制印刷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证书》。
  第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编制地图前,须到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登记后,方可实施地图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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