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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2002修订)

  省外的单位和个人到四川省的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港(含渔用码头,下同)建设应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二十四条 以下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措施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捕捞渔具和捕捞方法;
  (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等渔业资源保护措施;
  (三)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名录及其采捕标准。
  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
  第二十五条 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应建立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确认、公布。
  在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等活动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
  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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