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2002年4月30日
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奖励应当公开、公正,以功绩定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集体实施行政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组织、指导、协调、申报、审核、审批。
第五条 行政奖励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集体奖励分为集体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个人或者集体,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以予以嘉奖;有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有特别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一等功;有特殊或者巨大贡献,功绩卓著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二十八条和《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
三条规定应当予以奖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