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村财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村财务监督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并做好解释工作。对村民提出的整改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作出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经管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
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
(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
(四) 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罢免。
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