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救灾救济、移民安置款物的发放情况;
(八)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九)公益福利方面的情况;
(十)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村民户籍关系变更情况;
(十二)落实计划生育规定的方案;被批准生育和结婚登记人员名单;
(十三)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十四)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十五)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六)征兵、聘用管理人员等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财务开支。
第八条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财务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至7名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财务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九条 向村民公布的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应由村财务监督小组、乡镇经管站对村财务帐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是否合法、合理、准确无误,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实行公开的其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公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或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辅助形式公开村务。
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可以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第十一条 村财务事项一个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和村民要求,及时公布。有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目、凭证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