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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省长 张国光
                            2002年4年8日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农业、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债权债务,村民依法承担的税费、集资款;
  (四)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各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案及其承包费的收缴情况;
  (五)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和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补贴标准及数额、村民义务工及农田水利建设用工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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