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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3日)修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二00二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四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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