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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5日)修改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已经省政府2001年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2002年1月8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征地工作,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和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征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一征地是指根据建设项目需要,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第三条 统一征地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管理,分级负责实施的制度:
  (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跨设区市的能源、交通、水利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和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统一征地工作;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工作。
  第六条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农村村民协商征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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