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承办部门和市、州政府的书面意见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委。
2.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级有关部门、市州政府办公厅(室)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自办件除外)、省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门。
3.市、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市、州政府办公厅(室)、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市、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自办件除外)、政协办公厅(室)和有关部门。
4.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并分别按规定的份数,抄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自办件除外)、政协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乡镇人大代表的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乡镇政府答复代表,并按规定的份数抄送乡镇人大主席团。
5.答复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事实要准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字精炼,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在向代表或委员寄送答复意见时,要逐件附《反馈意见表》。代表或委员对答复不满意,需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和委员。
6.为便于总结办理成果,各承办单位要在答复函件右上角按以下要求标明办理情况: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注“C”;
(4)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的,标注“D”。
7.查办。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答复的时间落实;三是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问题是否按计划在实施。查办方法:一是各承办部门自查,边自查边补办,并上报落实情况;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力量检查或约请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的同志一道检查;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8.总结。承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10件以上的部门,在全部办结后,要按照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体会、存在问题和今后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内容,及时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汇报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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