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
人民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2]1号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政府系统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意见(简称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本级人民政协以政协组织名义,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职责
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同级政协的建议案和委员提案;
(二)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三)政府办公厅(室)受本级政府委托除直接承办部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外,要督促检查各承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如主办部门与会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会办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四)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办理工作的经验,指导和推动下级机关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工作,逐步使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