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2002年3月15日 粤价[2002]8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生委: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文件精神。
二、经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进行重新审核:
1、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员管理费、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地自定的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外工综合管理费等收费。
2、暂停IC卡收费,待国家计委批复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3、保留暂住证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原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费)3项工本费。
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三、取消收费后,有关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政府要保证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正常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上述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执行省的决定,如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附件1: 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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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 费 项 目 │ 依 据 文 件 │计算单│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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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取消的收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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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治安管│省政府粤府[1995]68号、 │人·月│3-6元 │ │
│1 │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5]274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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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住人员城市基│ 省政府粤府[1994]147号、 │ │ │ │
│2 │础设施增容费 │ 粤府函[1993]107号 │人·月│ 20-30元 │ │
│ │ │ 粤府函[1993]320号、 │ │ │ │
│ │ │ 广州市政府穗府[1992]111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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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暂住人员管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8]112号、│人·月│240-300元 │ │
│ │ │·月 │ │ │ │
│ │ │ 深圳市政府深府[1990]308号、 │ │ │ │
│ │ │ 深府[1995]74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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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就业跟踪服│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 │人·月│ 不超过3元 │ │
│4 │务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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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来(跨县、市│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人·月│ 1元 │ │
│5 │市从业人员计划│ [1992]67号 │ │ │ │
│ │生育管理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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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暂住人员城市 │ │ │ │ │
│ │ 配套服务费 │ 珠府常字[1994]14号 │ 年 │ 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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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增容费 │ 珠府[1997]58号 │ 人 │ 5000-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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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外工综合管 │ 顺府[1994]76号 │ │ │ │
│ │理费 │ │人·月│ 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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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保留的收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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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暂住证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 │ 证 │ 5元 │ │
│ │ │字240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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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出人员就业登│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84号 │ 卡 │ 2元 │ │
│ │记卡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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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流动人口婚证明│ 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 │ │ │原名为流│
│ │费 │ 财政部、国计生委[1999]66号, │证 │ 5元 │ 人口计│
│ │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235号 │ │ │划生育证│
│ │ │ │ │ │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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