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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2002年3月15日 粤价[2002]8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生委: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收费,对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文件精神。
  二、经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进行重新审核:
  1、取消原省政府批准收取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暂住人员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员管理费、流动就业跟踪服务费、外来(跨县、市)从业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地自定的暂住人员城市配套服务费、城市增容费、外工综合管理费等收费。
  2、暂停IC卡收费,待国家计委批复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3、保留暂住证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费(原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费)3项工本费。
  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三、取消收费后,有关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解决。各级政府要保证公安、计生、劳动等部门正常的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上述规定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执行省的决定,如违反规定继续收费的,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附件1:       取消、保留收费项目、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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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 费 项 目 │ 依 据 文 件        │计算单│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              │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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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取消的收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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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治安管│省政府粤府[1995]68号、    │人·月│3-6元     │    │
│1  │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5]274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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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住人员城市基│ 省政府粤府[1994]147号、   │   │        │    │
│2  │础设施增容费 │ 粤府函[1993]107号     │人·月│ 20-30元   │    │
│  │       │  粤府函[1993]320号、    │   │        │    │
│  │       │ 广州市政府穗府[1992]111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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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暂住人员管理费│  省物价局粤价[1998]112号、│人·月│240-300元   │    │
│  │       │·月             │   │        │    │
│  │       │ 深圳市政府深府[1990]308号、 │   │        │    │
│  │       │ 深府[1995]74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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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就业跟踪服│ 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96号   │人·月│ 不超过3元   │    │
│4  │务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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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来(跨县、市│ 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     │人·月│   1元    │    │
│5  │市从业人员计划│ [1992]67号         │   │        │    │
│  │生育管理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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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暂住人员城市 │               │   │        │    │
│  │ 配套服务费  │ 珠府常字[1994]14号     │ 年  │   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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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城市增容费  │ 珠府[1997]58号        │ 人  │  5000-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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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外工综合管  │ 顺府[1994]76号        │   │        │    │
│  │理费     │               │人·月│   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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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保留的收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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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暂住证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 │ 证  │    5元   │    │
│  │       │字240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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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外出人员就业登│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84号   │ 卡  │   2元    │    │
│  │记卡费    │               │   │        │    │
├──┼───────┼───────────────┼───┼────────┼────┤
│3  │流动人口婚证明│ 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    │   │        │原名为流│
│  │费      │ 财政部、国计生委[1999]66号, │证  │   5元    │ 人口计│
│  │       │ 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235号  │   │        │划生育证│
│  │       │               │   │        │明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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