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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容遣送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容遣送收费的通知
(2002年3月29日 粤价[2002]102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
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收容遣送机构不得向被收容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原批准各收容遣送机构向被收容遣容人员收取的伙食费、管理费和交通费(简称“三费”),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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