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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自治区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自治区政策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2]2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清理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实施意见》(新党办[2001]34号)要求,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文件清理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牵头负责。这次清理工作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给予高度重视,对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对照新党办[2001]34号文件规定的清理原则和标准,逐件抓紧进行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对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策性文件,逐一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并说明理由,需修改的要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及依据。
  二、原为两个以上部门、直属机构起草的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原起草部门、直属机构在机构改革中有变动的,由现在负责实施的部门、直属机构清理。
  三、未列入目录现行有效的政策性文件,各部门也要一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并附文件原文。
  四、各部门、直属机构在上报清理结果时,请将对口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关于“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政策措施的清单”一并提供给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以便作为审查依据。
  五、根据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对建国以来,以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都要进行清理。拟保留或废止的要说明理由;已经废止或自行失效的,要注明废止或失效的依据和时间;已被新政策文件替代的要注明新政策文件的名称、发文时间、文号及起草单位。
  六、各部门、直属机构政策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务于3月25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由业务处初审后报经济研究中心和自治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后予以公布,逾期不报而未予公布的,按新党办[2001]34号文件精神,一律视为自行失效,停止执行。
  联系地址:乌市中山路2号区政府研究中心(区政府大楼719室)
  邮编:830041
  联系人:周晓芸 李靖
  电话:0991--2311233转23719
  传真:0991--2324224

附:1.需要清理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2.《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政策性文件清理登记表》(样表)(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需要清理的政策性文件目录


  1.新政办[1981]109号 关于执行新政发[1981]125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2.新政办[1989]8号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疆纺织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新政办[1995]4号 关于棉短绒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4.新政办[1995]30号 关于印发山羊绒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新政办[1995]59号 关于印发《新疆成品油市场整顿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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